
地稅局表示,應納印花稅憑證包括銀錢收據、買賣動產契據、承攬契據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。例如醫院、診所、補習班、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,按收據金額4‰稅率繳印花稅;營造工程業、製造業、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、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,按合約金額1‰稅率繳納印花稅;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。
地稅局強調,依印花稅法規定,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,即應貼繳印花稅,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經查獲,除須補稅外,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,切莫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。
(資料來源:桃園電子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