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用藥物迷姦,犯加重強制性交罪,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,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度則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,2罪量刑基礎不同;法官查了行規、暗號,認定被害人主觀上知道服務項目包括陪客吸毒,調整罪名,不是「恐龍」判決。
合議庭說,實務上,傳播業者派遣傳播妹,除陪客人喝酒、唱歌,另有提供陪客人施用毒品的服務,因派遣工作不同,業者派案時,會以術語表明工作內容,再讓傳播小姐決定要不要去接案。
判決指出,比方說,「音樂桌」是指陪客人開毒趴,「通告桌」、「拍照桌」是指陪客人性交易,有相關新聞報導可證,因此,胡姓男子的性侵案,他犯的是「較輕」的乘機性交罪,而不是「較重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。
胡姓男子2018年9月22日與傳播公司聯繫,要求派遣傳播妹陪伴5小時,被害人當天下午5時到胡指定的精品旅館,胡與被害人聊天時,提供含有混毒的咖啡包給被害人飲用。
被害人飲用咖啡包不久,藥效發作,胡言亂語,意識不清,胡利用她不能抗拒,性侵得逞,被害人第二天凌晨清醒,發現自己衣著不全,胡又對她稱「你叫床的聲音像小孩」,被害人就醫、採證、報案,胡被訴。
胡辯稱,有跟傳播公司表示傳播妹要陪吃毒品,是被害人陪玩遊戲時情緒嗨,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。傳播妹說,她喝了咖啡包後斷片,清醒時發現內衣被解開,褲子被丟在地上,胡還說她叫床像小孩。
合議庭認為,胡乘傳播妹施用混毒性侵,犯乘機性交罪,審酌胡侵害性自主權,否認犯行,沒有彌補被害人損害,依法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