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7月張婦因為下背痠痛、腹部緊繃感到某外科醫院求診,檢查出「胸腰椎壓迫性骨折」,院長為其第十二胸椎及第二腰椎進行骨水泥手術,術前家屬也簽下自費說明及同意書。
張婦做完手術後隔天就出院,該年10月因額頭腫塊至高雄長庚紀醫院急診,當時並無異狀,11月準備安排住院切除腦腫瘤,竟發生「心因性休克」去世。經解剖,發現張婦先前做的骨水泥滲漏,造成肺栓塞,家屬認為是外科醫院疏於提醒風險,回診時也沒發現異狀,依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向醫院、醫材公司提告求償420萬元。
張婦家屬另對外科醫院提業務過失致死罪刑事告訴,獲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仍遭駁回。
外科醫院認為,風險已記載在手術同意書上,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也顯示,張婦死因與骨水泥外漏造成的肺栓塞無關。
法官認為,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指出,張婦肺栓塞確實為骨水泥外漏造成,但僅出現在局部,僅會降低氧氣攝取,並未擴大到引起死亡。衡量張婦原本就有糖尿、心血管疾病及解剖結果,判定死因主要為心因性休克,最後判外科醫院和醫材公司無責免賠,全案仍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