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 雇主性騷擾最重罰100萬元 | 政治新聞 | 20230731 | match生活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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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 雇主性騷擾最重罰100萬元
聯合新聞網     2023/07/31 14:15
記者林銘翰/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,法案名稱變更為性別平等工作法,增訂權勢性騷定義,明定最高負責人或者僱用人,經過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,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台灣社會自今年6月起刮起#MeToo風潮,行政院會在7月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等「性平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已經在上周五的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三讀程序。

立法院臨時會上午三讀通過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修正案,法案名稱變更為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,三讀條文明定,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,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規定處理外,其餘依照本法規定處理。

三讀條文規定,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,處理審議、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;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2分之1以上,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3分之1。另外,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,得與性別平等工作會合併設置。

三讀條文明定,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
此外,由於現行法令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,本次修法增訂,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,應該訂定申訴管道,並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三讀條文規定,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而且情節重大,在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的必要時,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;經過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,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,應該補發。

另外,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,認定為性騷擾,而且情節重大者,雇主得在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

三讀條文明定,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為遭受性騷擾,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,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行為人因為權勢性騷擾,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,依侵害情節,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。

另外,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,其中善盡防治規定者,不負賠償責任。

三讀條文規定,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通過施行前,已經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,以及在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性騷擾事件,而在修正施行後才受理者,均依照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,但是已經進行的程序,其效力不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