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妻提告指控,陳姓女警官與前夫多次出遊,在陳女家中、苗栗泰安溫泉會館、台北W飯店等多處發生性關係,且對話內容露骨,更以「腦公」、「腦婆」相稱,使施妻極度難堪,明顯侵害配偶權,要求兩人賠償250萬元。
陳姓女警官反駁,辯稱因施男長期在越南工作,兩人僅有見面過幾次,無從得知施已婚,且她在得知施男已婚後便沒有聯繫,施男則坦承兩人曾交往,但並無發生性關係,兩人並懷疑施妻非法取得證據。
陳姓女警官並反告施妻,認為她將自己照片、個資提供給媒體報導,造成她精神與名譽受損,侵犯她的隱私、名譽,要求施妻賠償200萬元。
法官依據施妻所提供證據,認為施妻取得證據手法並無違反比例原則,認定證據有效,審酌兩人對話提及「我覺得泰安那天很猛」、「射完我居然還能二次上陣」、「只有在w要接近全部放進去」等,以及兩人曾入住泰安某溫泉會館、w飯店等紀錄,還有諸多親密照片,認定陳姓女警官與施男多次交往並發生性關係,判決兩人須共同賠償施妻35萬元。
陳姓女警官向施妻提告部分,法官以陳姓女警官曾擔任刑事局形象大使,肩負警察任務執行以及形象維護,卻在上班期間與施男頻繁傳訊,還要求施男透過外送平台訂餐到她的上班處所,認定其私領域已占用他的上班時間與警察任務執行,施妻提供媒體的報導內容具一定程度公益性,駁回陳姓女警官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