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縣議會民意黨團、國民黨黨團、誠信聯盟十多位議員及縣長張麗善,昨在二、三讀會後宣布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修正案三讀通過,業者所使用或販售的豬肉品、可食部位及其他相關產製食品不得含有瘦肉精,且須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。
「雲林縣不得不自救,也不得不自保」張麗善表示, 原產地來源標示不清者,依食安法第22條、第25條開罰3至300萬元;標示不實者,依第28條開罰4萬至400萬,違反以上規定者,依52條處以重罰,除將要求限期改善與回收銷毀,並公告違者資訊、要求全面下架,不得於縣內販售外,情節嚴重、屢勸不聽及危害人民健康者,依食安法最重將禁止營業處分。
衛生局長曾春美表示,針對未來食品稽查,稽查組編制15位稽查人員,食品科編制6位,共21位人員執法,年底前將加強輔導食品、製造、攤商、餐飲等業者強化標示,目前也印製標示貼紙供業者張貼使用。
曾春美指出,由於大賣場及量販通路為聯合上架,衛生局也將要求縣內門市以設專區方式展售,讓民眾清楚知曉肉製品產地;加強抽查部分則針對沒有標示者優先抽查,另外,為了避免標示不實,豬肉品也全面加強抽驗。